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李人中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廖碧雲
徐郁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9萬0,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萬3,500元 1 利息 107萬元 114年1月2日 115年1月25日 1+24/365 5% 5萬7,018元 小計 5萬7,018元 合計 119萬0,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