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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92號原 告 林建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雲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