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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瑱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

二、被告陳瑱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