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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苗栗縣三義鄉建中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詹建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