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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洪〇〇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洪金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請依前揭資料計算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