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童志佳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被 告 蘇瑞勳
蘇瑞嘉
蘇冠綸蘇益增
蘇冠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8,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南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1534地號土地 17 58,567元/㎡ 1/6 165,940元 2 1535地號土地 14 96,703元/㎡ 1/6 225,640元 3 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路00號」之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40,600元 16667/100000 6,767元 合計 398,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