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吳芳蘭被 告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余文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41元(計算式:本金98,504元+附表所示利息837元=99,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98,504元 114年12月10日 115年2月9日 (計至起訴前1日) (62/365)年 5% 837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