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鮐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洪鮐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