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施惠婷訴訟代理人 唐啟鈞
施惠娟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素蘭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何素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如附件所示」,惟查起訴狀並無附件,請提出起訴狀所列之附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