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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英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黃惠英之被繼承人黃光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經本院函調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黃光有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除起訴狀附表所示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三、苗栗縣○○鎮○○段○○○○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黃惠英之應繼分比例。

五、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