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銘永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羅銘永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羅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羅銘永之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屋鄉孔聖段) 1 801地號土地 2 17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