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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勇鑫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傅勇鑫之被繼承人傅玉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傅○1、傅○2、傅○3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9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傅勇鑫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五、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傅玉魁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餘不動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