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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鍾氏墓園新城管 理 人 鍾信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進丁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鍾進丁、鍾進興、鍾日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