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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林怡萱

陳福星陳木清梁興盛林文琪

林敏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