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林怡萱
陳福星陳木清梁興盛林文琪
林敏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7,421,846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7,114元,因本項聲明為起訴後所生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7,421,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4,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斗煥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37地號土地 47.83 19,000元 908,770元 2 738地號土地 10,752.74 18,079元 194,398,786元 3 739地號土地 303.86 19,000元 5,773,340元 4 755地號土地 776.42 19,000元 14,751,980元 5 756地號土地 83.63 19,000元 1,588,970元 合計 217,421,846元 備註:原告陳報被告占用面積均暫以土地登記面積全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