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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甘哲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茂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22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物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景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