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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范秀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添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