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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被 告 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信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9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

二、被告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48萬1,400元 1 利息 148萬1,400元 115年1月6日 115年2月23日 (49/365) 5% 9,943.64元 小計 9,943.64元 合計 149萬1,344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