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阿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