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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建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二、被告林志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