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魏金文
得鎮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葉麗鳳原 告 洪見財
蔡佳琪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被 告 吳瑞美
薛清華薛清文胡朝翔胡朝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附表所示房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50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500元 1,976.81 1/1 8,895,645元 2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370,500元 1/1 370,500元 3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2,242,100元 1/1 2,242,100元 合 計 11,508,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