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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巫旼諺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毓恆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二、被告顏毓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