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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詹益權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霞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729建號建物(下稱3樓建物)、苗栗縣○○市○○街000號4樓(下稱4樓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黃淑霞、徐壹鈞、4樓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請求4樓建物所有權人修復3樓建物,應查報所需修繕費用預估為何?如未查報,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