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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林佑燦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為影本,原告應提出經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