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38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何秀英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被告將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於「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標的為「地上權」或「建物所有權」?)。

四、陳報原告有何欠缺訴訟能力之事由(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等)?如無,應刪除起訴狀有關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五、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