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盧薇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霖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二、提出被告吳東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