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李秀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源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段) 1 806地號土地 2 807地號土地 3 808地號土地 4 197建號建物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