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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李秀琴被 告 黃宏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21,8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421,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06地號土地 13.77 17,136元 1/1 235,963元 2 807地號土地 19.40 17,136元 332,438元 3 808地號土地 44.56 32,640元 1,454,438元 4 19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399,000元 399,000元 合計 2,421,839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