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A01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03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B01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