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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紫瑜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