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許國文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黃文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田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之被繼承人陳田之最新除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項抵押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請求之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慈裕段) 1 403地號土地 2 406地號土地 3 406-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