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許國文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黃文志律師被 告 陳李美娥(陳田之繼承人)
陳建昇(陳田之繼承人)
陳建中(陳田之繼承人)
陳淑娟(陳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48萬9,03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萬9,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33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7,412元,尚應補繳1,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慈裕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03地號土地 136.81 1萬7,000元 1/4 58萬1,400元 2 406地號土地 311.36 1萬7,000元 1/6 88萬2,187元 3 406-1地號土地 8.98 1萬7,000元 1/6 2萬5,443元 合計 148萬9,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