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陳玟憲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清塗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1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顏清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