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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9號聲 請 人 黃蘭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