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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趙榮貴被 告 林淑芳

連淑娟林淑惠胡煌銓胡盛翔胡婷婷黃運福黃玉君黃玉華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原告代位債務人黃宏裕訴請求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連錦蘭、連淑芬),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宏裕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4,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700元,尚應補繳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黃宏裕 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280元 104.05 1/1 1/28 90,226元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2,332元 38.22 1/1 1/28 30,483元 3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183,800元 1/1 1/28 6,564元 4 竹南信用合作社20股 依連錦蘭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為2,000元 1/1 1/28 71元 5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 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490,743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958.4元地上權權利範圍82.65平方公尺年息10%15=490,743元】;另地價為2,006,74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28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82.65平方公尺=2,006,742元】。地價較高,故以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即490,743元。 1/1 1/28 17,527元 合計 144,871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