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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魏嘉建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益弘等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4、5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詹**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詹益弘、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