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魏嘉建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益弘等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4、5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詹**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詹益弘、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