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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被 告 陳桂香

林嘉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5,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

二、被告陳桂香、林嘉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如欲委任黃麗美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251,109元 1 利息 251,109元 114年9月23日 115年3月9日 (168/365) 3.6399% 4,206.96元 小計 4,206.96元 合計 255,31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