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羅子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5,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9萬5,686元 1 利息 88,864元 114年12月23日 114年12月29日 (7/365) 15% 255.64元 小計 255.64元 合計 95,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