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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李育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永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