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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8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瑜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