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程石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請求返還房屋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0號」房屋之現值為多少元。
二、前曾命原告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未獲補正,原告應提出被告楊小翠、呂鎮宇、呂昱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