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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王美惠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魏毓新之被繼承人邱駱樓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本件原告代位魏毓新請求分割遺產,應將魏毓新以外之全體共有人均列為被告,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依前揭資料計算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僅列起訴狀附表之不動產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之邱駱樓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更正分割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