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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王美惠被 告 魏毓新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毓新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魏毓新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魏毓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52,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

二、提出苗栗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魏毓新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1,223.00 2,000元 1/1 1/16 152,875元 2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42.00 2,000元 3/4 163,313元 3 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763.00 2,000元 1/1 95,375元 4 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41.00 2,000元 1/2 2,563元 5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76.00 7,600元 1/1 36,100元 6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1.00 7,600元 1/1 475元 7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16.00 7,600元 1/1 7,600元 8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6.00 7,600元 1/1 2,850元 9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69.00 7,600元 1/1 32,775元 10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71.00 7,600元 1/1 33,725元 11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806.00 7,600元 1/1 382,850元 12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128.00 7,600元 1/1 60,800元 13 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122.00 7,600元 1/1 57,950元 14 苗栗市農會存款 373,833元 23,365元 15 中鋼股票 137股 115年3月18日收盤價19.30元 165元 16合 計 1,052,781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