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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9號原 告 黃宇豪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被 告 崇仁護理之家兼法定代理人 劉蕙鋌被 告 李秋梅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李秋梅將崇仁護理之家民國114年度之財報業務報告書表供原告以影印、攝影或抄錄方式查閱,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崇仁護理之家給付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219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3,219元(計算式:165萬元+503,219元=2,153,2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500,000元 115年1月31日 115年3月18日 (計至起訴前1日) (47/365)年 5% 3,219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