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1號聲 請 人 蔡嬿
劉雅婷共同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桂喜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所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119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支付通行同段344地號土地之償金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拆除緊鄰同段118地號土地部分之建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
四、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五、提出被告劉桂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