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1號聲 請 人 蔡嬿
劉雅婷共同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相 對 人 劉桂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所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容忍聲請人所有同段118地號土地通行,118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1,744元;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通行同段344地號土地,應按年給付聲請人16,157元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10年之總額為161,570元。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83,314元(計算式:121,744元+161,570元=283,31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