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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舜彥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邱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邱舜彥、邱〇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3月2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建號及基地坐落地段似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