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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邱舜彥

邱慶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10,04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141,3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1,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838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港墘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13地號土地 255.40 9,600元 1/1 2,451,840元 2 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0鄰○○路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358,200元 1/1 358,200元 合 計 2,810,040元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