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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吳穎嘉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儒億有限公司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自109年8月12日起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告新儒億有限公司、金昌運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法定代理人楊學習、呂冠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3月2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四、原告未提出起訴狀之附表,請提出附表、原證1、2之證據影本(清晰、內容完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