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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4號聲 請 人 泰吉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吉系統工程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如欲委任陳㛢軒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5-12